为贯彻落实校(院)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划与建设内容,加强和规范数据中心虚拟服务器使用管理,满足校(院)教学、管理、科研需求。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使用虚拟服务器的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
第二条 数据中心根据适用方的资源使用申请表的虚拟服务器软硬件配置要求,提供虚拟服务器资源服务,确保设备物理安全,保障服务器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 虚拟服务器由使用方自行进行管理维护,自行保管业务应用系统,负责虚拟服务器上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承担自身管理的全部责任。如果需要数据中心进行异地数据备份,需向数据中心提出数据备份申请。
第四条 使用方自行解决虚拟服务器上所有版权(许可/使用权)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 虚拟服务器的使用方对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承担全部责任,应当保证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校(院)有关校规校纪,确保其内容真实、可靠、健康向上。
第六条 利用虚拟服务器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只能用于校(院)的教学、科研及校务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发布及应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利用其进行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 虚拟服务器使用方必须如实登记管理员及联系方式,管理员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数据中心更新相关信息。管理员须为校(院)正式教职工,能保证业务应用系统处于有效监管中,对业务应用系统内容负责。
第八条 在虚拟服务器上只允许存放业务应用系统数据,禁止单位或个人利用业务应用系统的空间存放与业务应用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上传带病毒文件等大量消耗服务器资源及危害服务器安全的内容。
第九条 虚拟服务器中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时应注意网页代码的安全,避免出现代码漏洞。因页面程序漏洞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使用方自行承担。在程序漏洞未查明、修补前,数据中心将停止对该业务应用系统的服务。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或由于不可抗力,出现虚拟服务器的业务应用系统严重危害校(院)网络安全及运行等情况,数据中心将视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对该业务应用系统的服务,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虚拟服务器的使用权。